国家电网公司公开、公平、公正调度工作管理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,进一步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调度机构(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,以下统称调度机构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调度(以下简称“三公”调度)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》、《电力监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文件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“三公”调度工作中应增强服务意识,规范调度行为,自觉接受监管,充分发挥调度机构的协调作用,积极为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做好服务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度机构。
第二章 “三公”调度原则
第四条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、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,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、规定。
第五条 执行电网调度规则,维护电网运行秩序,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、优质、经济运行,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能力,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。
第六条 遵守电力市场规则,发挥市场调节作用,促进资源优化配置。
第七条 依据《并网调度协议》和购售电合同,督促各方履行义务,维护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并网调度管理
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,并且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发电厂提出申请要求并网运行的,有关调度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调度服务。
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参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《并网调度协议(示范文本)》(GF—2003—0512),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,在公平、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按调度关系与并网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,并严格执行。
第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,商并网发电厂及时编制新建发电设备的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,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试验、调试和试运行.
第四章 调度计划
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,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,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、优质、经济运行的前提下,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,制定调度计划。
第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制定调度计划时,应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、资源优化配置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、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的设备能力等因素,并保留必要的备用容量。
第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进度适时调整调度计划,使同一电网内并网发电厂履行年度购售电合同进度大致相当。
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并网发电厂的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记录、统计和分析工作;对于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进度明显不一致的,应有合理说明。
第十五条 因用电需求、水电站水情等客观条件变化,需调整并网发电厂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,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,按公平合理原则调整。
第十六条 在已实(试)行峰谷上网电价的电网,调度机构应根据负荷需求情况,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并网发电厂的峰、谷调度计划。
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,结合并网发电厂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,统筹安排电网一、二次设备和并网运行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。因故需要调整检修计划时,应征求有关并网发电厂的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。
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相关试验,对并网发电厂发电量影响较大的,试验后在安排发电计划时应考虑适当补偿。
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,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,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。
第五章 运行考核
第二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的《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》和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,对并网发电厂实施运行管理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 调度机构应当商有关并网发电厂,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,经批准后开展运行考核。
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应包括安全管理、运行管理、检修管理、技术管理、考核奖励等内容,可根据电网实际和工作重点,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。
第二十三条 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的所得不得作为电网企业的经营收入。
第六章 信息发布
第二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向并网发电厂发布“三公”调度信息。
第二十五条 “三公”调度信息的发布和使用,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,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应采用网站形式发布月度、季度、年度电力调度信息。季度、年度同时发布书面材料。
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《向直调发电厂发布“三公”调度信息内容规范》的要求,规范信息发布网站的建设。
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:
(一)电网结构情况,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,新建、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;
(二)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;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;
(三)发电设备、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,主要水电厂(站)来水情况;
(四)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,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;电网总发电量、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;年、季、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;
(五)跨区、跨省电力、电量交换情况;
(六)各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履行情况,发电利用小时数;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并网发电厂峰、谷、平段发电量情况;
(七)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,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,调峰、调频和调压情况;
(八)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,考核所得电量、资金的使用情况;
(九)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。
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》的原则要求,“三公”调度信息发布网站应建立在公网上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并网发电厂需经过用户口令及身份认证后方可访问。
第三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0日统一更新网站月度信息;每季(年)度初月1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季(年)度调度信息。
第三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,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“三公”调度工作情况。
第七章 联系制度
第三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并网发电厂的联系,建立联系制度,发挥调度纽带作用,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有利条件。
第三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网厂联席会,邀请并网发电厂参加,通报有关情况,听取并网发电厂意见和建议,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四条 拓宽网厂联系渠道,聘请“三公”调度监督员,建立外部监督机制,及时听取对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组织电力系统试验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和机组并网调试调度方案时,应征求有关并网发电厂的意见。
第三十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问询答复制度,对并网发电厂提出的问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第三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对各方提出的意见、建议以及答复内容均要严格做好记录。
第八章 组织管理
第三十八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调度机构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管理。
第三十九条 上级调度机构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的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,定期进行工作考评。下级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上级调度机构上报“三公”调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
第四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“五不准”规定》,其执行情况纳入“三公”调度工作考评。
第四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每年一月份对本网上年度“三公”调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报上级调度机构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电力市场运行(试运行)的电网,“三公”调度有关工作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。
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(暂行)》同时废止。
[日期:2005-05-24]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的新形势,进一步促进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电力调度机构(包括电力调度交易机构,以下统称调度机构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调度(以下简称“三公”调度)工作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》、《电网调度管理条例》、《电力监管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等有关文件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“三公”调度工作中应增强服务意识,规范调度行为,自觉接受监管,充分发挥调度机构的协调作用,积极为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做好服务。
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级调度机构。
第二章 “三公”调度原则
第四条 贯彻国家能源政策、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,认真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、规定。
第五条 执行电网调度规则,维护电网运行秩序,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、优质、经济运行,充分发挥电力系统能力,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电力需求。
第六条 遵守电力市场规则,发挥市场调节作用,促进资源优化配置。
第七条 依据《并网调度协议》和购售电合同,督促各方履行义务,维护并网发电厂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。
第三章 并网调度管理
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,并且符合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的发电厂提出申请要求并网运行的,有关调度机构应当为其提供调度服务。
第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、法规,参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《并网调度协议(示范文本)》(GF—2003—0512),结合电网实际情况和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,在公平、合理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,按调度关系与并网发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,并严格执行。
第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并网调度协议,商并网发电厂及时编制新建发电设备的启动并网调试调度方案,积极安排新机组的试验、调试和试运行.
第四章 调度计划
第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严格执行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,遵循电力系统运行的客观规律,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、优质、经济运行的前提下,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,制定调度计划。
第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制定调度计划时,应综合考虑社会用电需求、资源优化配置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、检修计划和电力系统的设备能力等因素,并保留必要的备用容量。
第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进度适时调整调度计划,使同一电网内并网发电厂履行年度购售电合同进度大致相当。
第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对并网发电厂的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情况做好记录、统计和分析工作;对于年度购售电合同履行进度明显不一致的,应有合理说明。
第十五条 因用电需求、水电站水情等客观条件变化,需调整并网发电厂年度购售电合同电量时,调度机构应当依据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有关条款,按公平合理原则调整。
第十六条 在已实(试)行峰谷上网电价的电网,调度机构应根据负荷需求情况,公平合理地安排各并网发电厂的峰、谷调度计划。
第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根据电网运行需要和电力系统设备运行状况,结合并网发电厂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建议,统筹安排电网一、二次设备和并网运行发电设备的检修计划。因故需要调整检修计划时,应征求有关并网发电厂的意见并做好相应记录。
第十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而进行相关试验,对并网发电厂发电量影响较大的,试验后在安排发电计划时应考虑适当补偿。
第十九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充分利用跨区跨省输电线路和现有发电资源,实现电网间优势互补,发挥错峰效益和联网效益。
第五章 运行考核
第二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下发的《关于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的意见》和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,对并网发电厂实施运行管理考核。
第二十一条 调度机构应当商有关并网发电厂,提出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,经批准后开展运行考核。
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应包括安全管理、运行管理、检修管理、技术管理、考核奖励等内容,可根据电网实际和工作重点,设置不同的权重系数。
第二十三条 对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的所得不得作为电网企业的经营收入。
第六章 信息发布
第二十四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《关于促进电力调度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向并网发电厂发布“三公”调度信息。
第二十五条 “三公”调度信息的发布和使用,应当遵守相关保密制度。
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,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应采用网站形式发布月度、季度、年度电力调度信息。季度、年度同时发布书面材料。
第二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要严格按照《向直调发电厂发布“三公”调度信息内容规范》的要求,规范信息发布网站的建设。
第二十八条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:
(一)电网结构情况,并网运行机组技术性能等基础资料,新建、改建发输电设备投产运行情况;
(二)电网安全运行的主要约束条件;电网重要运行方式的变化情况;
(三)发电设备、重要输变电设备的检修计划及执行情况,主要水电厂(站)来水情况;
(四)年度电力电量需求预测和电网中长期运行方式,电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;电网总发电量、最高最低负荷及负荷变化情况;年、季、月发电量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;
(五)跨区、跨省电力、电量交换情况;
(六)各并网发电厂机组的上网电量和年度合同电量履行情况,发电利用小时数;实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并网发电厂峰、谷、平段发电量情况;
(七)并网发电厂执行调度指令和调度纪律情况,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情况,调峰、调频和调压情况;
(八)并网发电厂运行考核情况,考核所得电量、资金的使用情况;
(九)其他需要发布的信息。
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5号令《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》的原则要求,“三公”调度信息发布网站应建立在公网上,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,并网发电厂需经过用户口令及身份认证后方可访问。
第三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于每月10日统一更新网站月度信息;每季(年)度初月15个工作日内发布上季(年)度调度信息。
第三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按有关规定,每季度向有关电力监管机构书面报告“三公”调度工作情况。
第七章 联系制度
第三十二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并网发电厂的联系,建立联系制度,发挥调度纽带作用,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创造有利条件。
第三十三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网厂联席会,邀请并网发电厂参加,通报有关情况,听取并网发电厂意见和建议,研究决定电力调度运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。
第三十四条 拓宽网厂联系渠道,聘请“三公”调度监督员,建立外部监督机制,及时听取对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第三十五条 各级调度机构在组织电力系统试验、编制电网反事故预案和机组并网调试调度方案时,应征求有关并网发电厂的意见。
第三十六条 各级调度机构应建立问询答复制度,对并网发电厂提出的问询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第三十七条 各级调度机构对各方提出的意见、建议以及答复内容均要严格做好记录。
第八章 组织管理
第三十八条 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国家电网公司系统调度机构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管理。
第三十九条 上级调度机构负责对下级调度机构的“三公”调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,定期进行工作考评。下级调度机构应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和上级调度机构上报“三公”调度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。
第四十条 各级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工作人员“五不准”规定》,其执行情况纳入“三公”调度工作考评。
第四十一条 各级调度机构每年一月份对本网上年度“三公”调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报上级调度机构。
第十章 附则
第四十二条 电力市场运行(试运行)的电网,“三公”调度有关工作按电力市场运营规则执行。
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,原《电网调度信息披露实施细则(暂行)》同时废止。
[日期:2005-05-24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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